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出产流转有关事宜的批复》( 国药监函〔2018〕25号)提到持有人可托付合同出产CDMO医疗电子企业或许药品运营企业出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可自行出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CDMO医疗电子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出售的资质证明文件。
上海天慈世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函璞说:“MAH准则显着的优势在于不仅药品出产企业,研制组织和科研人员也能成为药品上市答应的持有人,这意味着医疗电子研发当研制方研制出一款新药之后,不必再为建不建厂而纠结,医疗电子研发能够直接委托适宜的医药企业进行出产,这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一起还提高了新药研制的积极性。
CDMO是一种新式的研制出产外包安排,主要为医疗出产企业以及生物技术公司的产品服务的机构。纵观全球,CDMO医疗电子在健康产业现已是适当成熟和成功的商业形式,很多世界巨子都选用CDMO的形式。2019年,全球在研新药数量现已达到16181个,同比增加5.99%。全球在研药物数量的稳健增加,为CDMO职业的快速开展奠定根底。CDMO医疗电子作为全球化竞赛的职业,国内小分子CDMO职业经过十几年堆集。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非试点区域以为运营范围为药品批发或药品出产才答应流转投标收购,“药品托付出产(详见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药品注册批件)”并不被认可,其中关键点就是单个区域不能了解CDMO医疗电子上市答应持有人承当出产、流转的职责,评判上市答应持有人是否具有医疗电子研发出售资质仍然以《药品流转监督管理办法》为准——上市答应持有人是否具有GSP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