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出产流转有关事宜的批复》( 国药监函〔2018〕25号)提到持有人可托付合同出产CDMO临床诊断试剂企业或许药品运营企业出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可自行出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CDMO临床诊断试剂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出售的资质证明文件。
CDMO临床诊断试剂企业可以供给制剂组成工艺规划、原料药及 API 工艺 研讨及出产、药物有用性及稳定性检测、小规模实验样本出产。在商业化阶段, 可以供给剂型工艺开发及优化、临床诊断试剂技术质量保证、原料药 API 及制剂的规模化出产。(实验阶段小规模出产+未来量产履行高标准)
各省对MAH理解不同导致跨区域的临床诊断试剂技术难以施行。2018年长三角曾拟定《江浙沪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跨省托付监管规定(试行)》和《江浙沪药品检查才能建设协作备忘录》, 曾一度视为撬动长三角的跨省托付事宜的突破口。可是上述三省的CDMO临床诊断试剂官方网站的正式文件迟迟未能下达。除了长三角,其他省份更未见跨省协作的趋势。
依据CDMO临床诊断试剂试点法规,集团内出产线从头整合的操作方法如下:药品出产企业集团公司能够将各控股子公司的药品批准文号会集到集团公司持有,成为持有人。集团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出产加工能力将临床诊断试剂技术产品进行调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为有特色、有优势、有规划的出产基地,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对一切上市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