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对MAH理解不同导致跨区域的医疗器械孵化研发难以施行。2018年长三角曾拟定《江浙沪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跨省托付监管规定(试行)》和《江浙沪药品检查才能建设协作备忘录》, 曾一度视为撬动长三角的跨省托付事宜的突破口。可是上述三省的CDMO医疗器械孵化官方网站的正式文件迟迟未能下达。除了长三角,其他省份更未见跨省协作的趋势。
鉴于CDMO医疗器械孵化上市答应持有人准则试点原计划施行至2018年11月4日。理论而言试点结束后应该是全国施行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准则,施行的医疗器械孵化研发着力点为《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条例修订完毕。可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展开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准则试点工作的三年期限延伸一年,即延期至2019年11月4日。
依据CDMO医疗器械孵化试点法规,集团内出产线从头整合的操作方法如下:药品出产企业集团公司能够将各控股子公司的药品批准文号会集到集团公司持有,成为持有人。集团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出产加工能力将医疗器械孵化研发产品进行调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为有特色、有优势、有规划的出产基地,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对一切上市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准则试点方案》中提到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不具有相应出CDMO医疗器械孵化产资质的,须托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的药品出产企业出产同意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有相应出产资质的,能够医疗器械孵化研发自行出产,也能够托付受托出产企业出产。持有人应当托付受托出产企业或许具有资质的药品运营企业代为出售药品,约好出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药品溯源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