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慈世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函璞说:“MAH准则显着的优势在于不仅药品出产企业,研制组织和科研人员也能成为药品上市答应的持有人,这意味着医疗器械孵化研发当研制方研制出一款新药之后,不必再为建不建厂而纠结,医疗器械孵化研发能够直接委托适宜的医药企业进行出产,这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一起还提高了新药研制的积极性。
各省对MAH理解不同导致跨区域的医疗器械孵化研发难以施行。2018年长三角曾拟定《江浙沪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跨省托付监管规定(试行)》和《江浙沪药品检查才能建设协作备忘录》, 曾一度视为撬动长三角的跨省托付事宜的突破口。可是上述三省的CDMO医疗器械孵化官方网站的正式文件迟迟未能下达。除了长三角,其他省份更未见跨省协作的趋势。
CDMO医疗器械孵化企业可以供给制剂组成工艺规划、原料药及 API 工艺 研讨及出产、药物有用性及稳定性检测、小规模实验样本出产。在商业化阶段, 可以供给剂型工艺开发及优化、医疗器械孵化研发质量保证、原料药 API 及制剂的规模化出产。(实验阶段小规模出产+未来量产履行高标准)
CDMO医疗器械孵化施行效果明显,到2018年11月13日,在医药研制为活跃的上海市,共受理43家请求人申报的114件MAH试点请求(68个种类),其中30个一类创新药。浦东35家企业申报了54个种类,31家企业46个种类来自张江。据悉,国家每同意的3个一类医疗器械孵化研发新药中,就有1个来自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