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准则试点方案》中提到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不具有相应出CDMO体外诊断试剂产资质的,须托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的药品出产企业出产同意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具有相应出产资质的,能够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自行出产,也能够托付受托出产企业出产。持有人应当托付受托出产企业或许具有资质的药品运营企业代为出售药品,约好出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药品溯源管理职责。
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出产流转有关事宜的批复》( 国药监函〔2018〕25号)提到持有人可托付合同出产CDMO体外诊断试剂企业或许药品运营企业出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可自行出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CDMO体外诊断试剂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出售的资质证明文件。
鉴于CDMO体外诊断试剂上市答应持有人准则试点原计划施行至2018年11月4日。理论而言试点结束后应该是全国施行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准则,施行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着力点为《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条例修订完毕。可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展开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准则试点工作的三年期限延伸一年,即延期至2019年11月4日。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非试点区域以为运营范围为药品批发或药品出产才答应流转投标收购,“药品托付出产(详见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药品注册批件)”并不被认可,其中关键点就是单个区域不能了解CDMO体外诊断试剂上市答应持有人承当出产、流转的职责,评判上市答应持有人是否具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出售资质仍然以《药品流转监督管理办法》为准——上市答应持有人是否具有GSP证。